國立東華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93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29校長核定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具有明顯之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各學期學業成績均在該碩士班前三分之一以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發表論文),經該就讀之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者,得由原就讀或相關之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向本校設有博士班之系(所)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申請者之研究潛力應由推薦者在推薦書中述明。

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標準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申請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前檢具申請表,教授推薦函(二封以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含各學期名次証明)、及其他著作、論文或發明等向擬就讀博士班提出申請。須繳交文件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各系(所)博士班每學年能錄取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當年度教育部核定該博士班一般生(不含在職生)招生名額之五分之一核計(不足一名部分均以一名計),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十名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得以二名核計,且均

  不包含於當年度教育部核定之一般生招生名額內。

五、各系(所)應由系(所)務會議進行審查,並於每年八月底前將審查通過名單送教務處彙總,簽請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備查。

六、經校長核定者,即成為本校博士班一年級錄取生,其報到、註冊及保留入學資格等事宜比照博士班招生錄取新生相關規定辦理,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各系(所)規章辦理。

七、暑假中未錄取足額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之系(所),得視情況,於寒假中接受申請,並於當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前由系(所)務會議審查完竣,以便簽請校長核定後,能於開學兩週內補行博士班註冊,更改身份。

  前項之核定名額最多以補足該系所當年度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之缺額為限。

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因未通過博士學位侯選人資格考核,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回碩士班就讀,經修讀博士班之同意,原就讀碩士班所屬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回原碩士班就讀。其在博士班之修業時間及休學紀錄不併入碩士班修業期限及休學紀錄內核計,重行銜接進入博士班前之修業狀況,依據原碩士班之修業規定,繼續修讀碩士學位。若在學期中核定轉回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經核准轉回碩士班就讀者,其身份改變事實,應由教務處知會學生事務處。

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修得就讀系(所)博士班規定之學分數及該系(所)規定之各項考核規定,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所提論文若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為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本作業規定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